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葦帆(原名侯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詠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詠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