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1號
- 原告
- 劉季烈
- 原告
- 鄭麗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被告
-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芊秀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加附如附件所示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如附件所示附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