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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1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告
劉季烈
原告
鄭麗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被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加附如附件所示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如附件所示附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除地上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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