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5號
- 上訴人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琦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