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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 原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文勤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9,81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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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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