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龍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文勤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