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顏○哲
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月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8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9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郭貞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月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8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9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郭貞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