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顏○哲

      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月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8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9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