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一、以上上訴人與王振芬間因確認借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810,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82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若法定代理人已由陳建助變更為朱國榮,應提出聲請承受訴訟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