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被告
- 郭秀春
顏振庭
顏清芳
顏聰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3,412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一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