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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郭秀春

      顏振庭

      顏清芳

      顏聰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3,412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一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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