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收執據、送達證書、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