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原告
-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賢
- 被告
-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收執據、送達證書、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