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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嫺

      陳麗美

      陳秀蘭

      陳浚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浚鎰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00,800元(計算式25200元×4=1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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