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怡嫺
陳麗美
陳秀蘭
陳浚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浚鎰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00,800元(計算式25200元×4=1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