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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彬
相對人
即追加原告
邱美雀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邱周惠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邱美雀為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邱周惠貞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因相對人邱美雀為被繼承人陳水盡之繼承人,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相對人罹患小腦萎縮症,不明原因失聯且所在不明,已數月聯絡不上。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聲請命追加相對人邱美雀為原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陳水盡出資興建,陳水盡死亡後系爭建物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則本件以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建物為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而言即須合一確定而同列原告,當事人始適格。又被繼承人陳水盡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即原告外,尚有邱文振、邱美琴、邱琬婷、邱琬聆即邱琬真、邱媛真即邱郁璇、邱郁珊及邱美雀,惟上開繼承人經本院於105年4月12日發函是否同意追加為原告後,除相對人邱美雀未具狀或陳述意見外,其餘繼承人均具狀陳報到院表示同意,而聲請人亦表示相對人邱美雀因罹患小腦萎縮症,目前不明原因失聯,所在不明。從而,聲請人以有共同起訴必要之相對人所在不明為由,聲請將未共同起訴之相對人追加為本件原告,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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