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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5號

原告
杜柏青

前原告與被告歐陽麗仁、歐陽華齡、歐陽家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依本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2號確定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30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繳未繳足之裁判費10,670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1,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之3,200元外,尚

應補繳10,6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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