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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上訴人
魏志軒

以上上訴人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因104年訴字第2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為新台幣2,230,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7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