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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瑞瑩

      郭丁瑞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金貴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等起訴時原請求:(一)先位聲明:1、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803、1803-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沈瑞瑩。2、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802、1802-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郭丁瑞。(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系爭1802、1082-1、1083、1803-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沈瑞瑩。查系爭1802、1082-1、1083、1803-1地號土地之104年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6,668元(計算式:〈65.52+18.57+9.51+2.52〉平方公尺×18,900元=1,816,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上訴人等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52元(計算式:19,018-14,266=4,752);而本件上訴利益為1,816,66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527元,是上訴人等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52元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分開為二筆費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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