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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7,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7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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