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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被上訴人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蘇文龍

      許金水

      鍾永進

      蔡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規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5,33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54,907,403元+第2項1,756,893元+第3項至第11項(458,357元+276,572元+241,097元+410,950元+719,422元+406,363元+432,351元+162,718元+233,204元=3,341,034元)=60,005,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88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33,928元,尚不足6,160元;另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之規定,經核定為56,691,592元【計算式:

上訴聲明第2項54,907,403元+第3項1,756,893元+第4項(2,30

0元+4,059元+19,737元+1,200元=27,296元)=56,691,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40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分別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