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59,9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5,75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