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東在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周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5,280元(計算式:84.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91,100元/平方公尺=7,725,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