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亞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3,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