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被上訴人
江萬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年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4,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