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春社
- 訴訟代理人
- 劉坤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