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張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旭昇即長昇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