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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7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7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聲請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劉懿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66年12月2日報經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且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7頁、第111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04年第13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2條,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更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辦理,有該部104年9月22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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