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張良宇
- 送達代收人
- 林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必須兩造間先有訴訟案件繫屬,始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倘兩造間無訴訟案件,即無得適用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董事長蕭百貴、董事張良宇、張帆若、監察人吳翠娥之任期均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惟相對人迄今尚無法選出董事、董事長及監察人,故無法定代理人,是此,為避免聲請人於催告行使權利及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而延宕,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云云。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訴訟案件繫屬情形,經本院分案室函覆兩造現今並無案件繫屬,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等在卷可憑,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