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劉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