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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劉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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