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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劉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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