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陳榮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