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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9號

確認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煌

原告與被告許清塗等4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買賣行為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應列明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許清塗等4人撤銷贈與及買賣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與另案104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告林平和與被告許清塗等3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合併辯論後,曾命原告應就兩造之陳述及已調查證據結果於一個月內提出整理爭點書狀。

二、原告僅於104年10月13日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迄未提出爭點整理狀,請原告應儘速確認本件原告之請求權依據,並就已進行之訴訟程度提出爭點整理狀,待確認爭執事項後再審酌原告所聲請調查證據之調查必要性。(原告林平和訴訟代理人已於104年11月4日提出準備書(二)狀追加先位訴之聲明追加主張被告許清塗及被告許秀卿部分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移轉行為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並依上開追加內容提出爭點整理狀,惟原告星展公司迄今均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請原告星展公司應儘速提出,以便確認二案爭點是否相同,是否宜繼續合併辯論或分別辯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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