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5號
- 原告
- 杜柏青
前原告與被告歐陽麗仁、歐陽華齡、歐陽家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依本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2號確定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30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繳未繳足之裁判費10,670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1,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之3,200元外,尚
應補繳10,6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