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瑞瑩
郭丁瑞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金貴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等起訴時原請求:(一)先位聲明:1、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803、1803-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沈瑞瑩。2、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802、1802-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郭丁瑞。(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系爭1802、1082-1、1083、1803-1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沈瑞瑩。查系爭1802、1082-1、1083、1803-1地號土地之104年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6,668元(計算式:〈65.52+18.57+9.51+2.52〉平方公尺×18,900元=1,816,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上訴人等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52元(計算式:19,018-14,266=4,752);而本件上訴利益為1,816,66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527元,是上訴人等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52元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分開為二筆費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