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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玉葉
訴訟代理人
呂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呂玉葉(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文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萬1,067元【計算式:243萬5,180元-22萬4,113元=221萬1,06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萬4,46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