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玉葉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呂玉葉(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文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萬1,067元【計算式:243萬5,180元-22萬4,113元=221萬1,06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萬4,46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