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吳炅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顯榮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反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顯榮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反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