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7,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7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