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邱俊良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立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