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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1號

上訴人
邱俊良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立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