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 被上訴人
-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蘇文龍
許金水
鍾永進
蔡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規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5,33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54,907,403元+第2項1,756,893元+第3項至第11項(458,357元+276,572元+241,097元+410,950元+719,422元+406,363元+432,351元+162,718元+233,204元=3,341,034元)=60,005,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88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33,928元,尚不足6,160元;另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之規定,經核定為56,691,592元【計算式:
上訴聲明第2項54,907,403元+第3項1,756,893元+第4項(2,30
0元+4,059元+19,737元+1,200元=27,296元)=56,691,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40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分別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