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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東在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
周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5,280元(計算式:84.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91,100元/平方公尺=7,725,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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