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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請人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忠瑩科技工程股份有│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104年2月17日 │500,000元 │6068062 │ ││ │限公司張秀珍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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