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