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陳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妏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7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萬6,498元;關於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2萬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945元,共應徵2萬3,44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