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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3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進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南毅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54,921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本院前於106年1月11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有所變更,其應補繳之上訴費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金額,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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