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 上訴人
- 陳吳秀芳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中欽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300元(
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 │ ├──┼─────────────┼─────────────────┤ │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9平方公尺×26,200元×=1,021,800 │ ├──┼─────────────┼─────────────────┤ │ 02 │臺南市○○區○○街000號 │103年9月30日課稅價額62,500元 │ ├──┼─────────────┼─────────────────┤ │合計│ │ 1,084,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