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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訴人
陳吳秀芳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中欽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300元(

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     │
├──┼─────────────┼─────────────────┤
│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9平方公尺×26,200元×=1,021,800 │
├──┼─────────────┼─────────────────┤
│ 02 │臺南市○○區○○街000號  │103年9月30日課稅價額62,500元   │
├──┼─────────────┼─────────────────┤
│合計│             │            1,084,3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