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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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