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敏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源宏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源宏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