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以上上訴人與百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4號
以上上訴人與百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