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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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