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郭晃銘
- 訴訟代理人
- 顏雅嫺律師
- 被告
- 郭婷琪
- 被告
- 郭婷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群裕律師
- 被告
- 郭雅琳
- 法定代理人
- 郭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第15行「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