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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

原告
郭晃銘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律師
被告
郭婷琪
被告
郭婷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被告
郭雅琳
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第15行「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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