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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彭振湘

上訴人
陳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妏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7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萬6,498元;關於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2萬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945元,共應徵2萬3,44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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