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 聲請人
- 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代理人
- 劉懿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66年12月2日報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8冊、第7頁、第111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3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3條(詳如附件所示),謹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有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17日社家婦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會第13屆第7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暨相關資料、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為憑,經核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