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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孟珊張桂美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
陳昱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05年度救字第83號),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長期失業,且名下所有不動產為家族公同共有,不能自由處分,已符合訴訟救助要件。然法官蘇正賢卻認聲請人並非生活困窘,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人,又未審先判認聲請人無勝訴之望,枉法裁判,為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3號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駁回而終結,此有上開裁定影本及本院案件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始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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