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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告
瀚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