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 原告
- 瀚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