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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6號

請求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告
蕭源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896元,依起訴日(本院收文戳章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31.74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80萬5,99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9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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