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蕭源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896元,依起訴日(本院收文戳章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31.742元 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80萬5,99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9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芬